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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导弹有关的敏感转让准则
1. 本准则旨在对可能用于发展核武器、化学和生物武器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运载 系统(不包括有人驾驶飞机)的转让项目加以控制,以减少上述武器的扩散风险。本准则的另一目的是减少管制项目及其技术落入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手中的风险。制定这些准则不是为了阻碍那些与发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运载系统无关的国家空间项目或国际空间合作项目。政府将根据本准则及其附件的规定,对所有能够投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运载系统(不包括有人驾驶飞机)、以及与负载能力和射程超过规定参数的导弹有关的设备和技术的转让进行监管,对上述设备和技术向加拿大政府管辖和控制范围以外任何地点的转移加以控制。对附件中所列项目的转让活动将慎重考虑,所有这类转让都将根据具体情况逐一审查。政府将按照国家法律实施本准则。
2. 附件由甲乙两类项目构成,项目包括设备和技术。甲类项目最为敏感,统统列 入附件第一项和第二项。如果某个系统中包括甲类项目,该系统也将被视为甲类项目,除非构成系统一部分的该项目不能从系统中分离、拆除或复制。对甲类项目的转让,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都将进行格外慎重的审查,而且很可能会拒绝批准这类转让。如果政府根据第三段所列举的各项因素,对所有能够得到的具有说服力的情报进行评估之后作出判断,认为附件中所列的任何项目,或任何导弹(不论是否列入附件)将被用于运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之目的,则将对上述项目或导弹的转让加以格外慎重的审查,而且很可能会拒绝批准这类转让。在另行通知之前,对甲类生产设施的转让将不予授权。甲类其它项目的转让只有在极个别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授权,而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A)政府根据本准则第五段的规定,从接收国得到政府对政府的具有约束力的保证;(B)政府承担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确保上述项目只用于明文规定的最终用途。还应明确一点,即转让事宜只能由政府根据独立自主的判断作出决定。
3. 在对附件所列项目的转让申请进行评审时,将考虑以下因素:
A. 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关切;
B. 接收国发展导弹和空间计划的能力及目的;
C. 转让项目对于发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运载系统(不包括有人驾驶飞机)的潜在作用;
D. 对于转让项目最终用途的评估,包括下列第五段前两小段提到的接收国提出的有关保证;
E. 有关多边协定的适用性;
F. 管制项目落入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手中的风险。
4. 在国家法律许可的情况下,与附件所列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和生产技术的转让
将和设备本身的转让一样,受到严格的审查和控制。
5. 如果转让项目可能被用于发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运载系统,政府须在收到接 收国政府提出的适当保证之后,才能对附件所列项目的转让予以授权。接收国政府 必须保证:
A. 转让项目只用于明文规定的目的,在没有得到加拿大政府事先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更改上述用途,也不得改变或复制转让项目;
B. 在没有得到加拿大政府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相关项目或其复制品或衍生产品进行转让。
6. 为了促进本准则的有效实施,政府将在必要和适当的情况下与实行同样准则的 他国政府交换相关情报。
7. 政府将作出以下规定:
A. 如果出口商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得到情报,表明未列入清单的项目可能被全部或部分用于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运载系统(不包括有人驾驶飞机)有关的 目的,则国家出口监管部门将要求上述项目须经过授权方能进行转让;
B. 如果出口商得知未列入清单的项目可能被全部或部分用于上述活动,政府将依照国家出口监管制度,要求出口商向上述主管部门发出通知,由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应对相关出口项目予以授权。
8. 加拿大欢迎所有国家遵守上述准则,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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